1.申请人可在就业期间向就近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镇”)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时应按照全市统一的材料清单提交材料。
2.受理街镇应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并将初审信息录入社区事务受理信息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通过的原因。
3.经初审通过的,街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往受理地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受理地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为本区户籍的,进行复审;对申请人为非本区户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流转至其户籍地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
4.申请人户籍地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出具书面复审意见,并将复审信息录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系统。复审不予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5.审核通过后,由申请人户籍地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按月核定跨区就业补贴。核定时需比对就业参保登记、社会保险实际缴费、补贴月份月缴费基数等补贴条件。核定通过的,应及时提交区相关部门进行补贴发放;核定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