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文书送达公告
朱建初:
你们在嘉定区双单路1509弄202号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一案,本机关已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普2411060208号,后附)。因:
□当事人难以确定;
☑难以送达当事人。
现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
2025年05月06日
附: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普2411060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