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文书送达公告
柯胜利、李勤:
你们在嘉定区申霞路101弄24号101室未经许可占用绿地一案,本机关已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普2311060447号,后附)。因:
□当事人难以确定;
☑难以送达当事人。
现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
附: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普23110604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