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知识问答
问:哪些出版物属于非法出版物?
答: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非法出版物包括:
1. 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
2. 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
3. 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具体划分有以下种类:
1. 伪称根本上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2. 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3.盗印、盗制的出版物;
4.公开发行的不署出版单位名称或署非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5.承印者、承制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6. 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7.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方式出版的出版物;
8.冒用、盗用海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9.海外、港澳台地区出版单位或其在中国大陆的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未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的出版物;
10.缺少或伪造书号、刊号、书刊条码等印制的出版物;
11.未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或走私的出版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