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F4309000-2018-01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8年01月25日 | 文 号: | 新城管委(马府)〔2018〕23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街镇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
新城管委(马府)〔2018〕23号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定新城(马陆镇)关于进一步规范本镇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马东园区,机关各部门:
嘉定新城(马陆镇)征收办关于《嘉定新城(马陆镇)关于进一步规范本镇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经嘉定新城管委会(马陆镇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5日
嘉定新城(马陆镇)关于进一步规范本镇房屋
补偿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镇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被补偿安置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沪府令71号)、《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嘉府发[2016]21号)和《关于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 >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嘉征[2016]19号),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主体
镇房屋土地征收办是镇级房屋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管理、统筹协调房屋补偿工作。具体负责全镇区域内房屋补偿估价、费用测算、拟定补偿费用、开展补偿协商和谈判、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等工作。
二、补偿流程
(一)权属调查
对涉及补偿的房屋土地开展权属调查,排摸被补偿人基本情况,建立“一户一档”,包括:房地产权属状况、实际房屋状况、企业经营活动情况等;涉及居住房屋的,需调查清楚家庭人员的户籍等相关情况。
(二)房屋评估
承担房屋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由镇房屋土地征收办与被补偿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定,具体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补偿方案
由区房屋征收事务所会同我镇拟定补偿方案草案,做到“一基地一方案”,报区房地征收中心预审或报备。补偿方案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四)补偿服务
1、居住房屋委托区房屋征收事务所开展房屋补偿安置服务工作,并与被补偿安置人签订补偿协议。
2、非居住房屋由镇房屋土地征收办开展房屋补偿服务工作,并安排与被补偿人签订补偿协议。
三、房屋补偿
(一)非居住房屋
1、补偿项目
(1)房屋补偿费用;
(2)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3)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补偿标准
(1)非居住房屋补偿费用(包括土地、房屋、二次装潢及附属物等补偿),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土地或建设工程批复等行政许可的合法建筑为依据,按相关规定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其中:
①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被补偿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被补偿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补偿。
(2)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按相关规定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按相关规定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①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按被补偿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补偿。
②集体土地上非居住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350元补偿。
若被补偿人认为实际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标准的,可提供被征收前三年生产经营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该期限按企业实际停产停业时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年)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按相关规定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并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5)无证建筑一律不作补偿(包括无证建筑内的二次装潢、设备、附属设施等)。
(6)涉及被补偿人的税费、员工遣散等费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二)居住房屋补偿
1、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应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及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集体土地上居住房屋:应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以及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按照市和区有关规定执行。确需提高标准的 ,由镇房屋土地征收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商定,并列入补偿方案。
四、奖励费用
为鼓励被补偿人早签早腾地,对非居住房屋的被补偿人可根据被补偿人配合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镇房屋土地征收办根据征收基地、被补偿人等实际情况会同项目建设主体、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共同商议确定,并列入补偿方案。
居住房屋根据被补偿人配合情况在速评、速签、速搬等方面给予被补偿人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镇房屋土地征收办会同区房地征收中心依据基地情况商议确定,并列入补偿方案。
五、审核制度
调整嘉定新城(马陆镇)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审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非居住房屋经济补偿费用的综合会审。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副镇长、镇房屋土地征收办、财政所、城建办、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部门负责人5人组成,审核小组组长由分管副镇长担任,实行补偿审核领导小组联签会审制度(详见附件)。
六、资金使用
居住房屋补偿应及时落实补偿资金、向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申请落实安置房源。未落实补偿资金及必要的安置房源的项目,一律不予启动补偿。
非居住房屋补偿资金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补偿资金支付遵循“专项请款、逐级审核、定向使用”原则,按照征收补偿协议付款进度,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审批后支付。
七、拆房管理
镇市容办负责本镇区域的拆房管理工作。对补偿涉及的拆房工程,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沪房拆办[2013]3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及残值管理的通知>》(嘉府发[2012]2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拆房工程招标与备案、现场安全管理、残值管理、地块维护等相关工作。
八、适用范围
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工作。
九、其他
以上内容违背上位法相关规定的,以上位法为准。如在实施过程中,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则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