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F4305000-2016-00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6年08月10日 | 文 号: | 新城管委(马府)〔2016〕111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街镇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
新城管委(马府)〔2016〕111号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关于本镇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各村、马东园区,机关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沪府[2015]69号)和《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嘉府发〔2015〕70号)要求,定于2016年开展本镇第三次农业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重要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本镇第三次农业普查,查清本镇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本镇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户,包括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镇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根据本镇农业农村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区划分和普查人员配备
普查区原则上按村民委员会行政区域范围划分。普查区下设置普查小区,普查小区原则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划分,每个普查小区的普查对象控制在100户左右。
普查指导员按普查区配备,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较大的普查区可按撤并前行政村各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普查指导员原则上由村委会会计(统计干部)担任。普查员按普查小区配备,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普查员由村干部和村民小组干部担任,也可由从事过会计、统计、信息或各类普查工作的人员,或文化水平较高的退休人员,或经过培训能够胜任农业普查工作的其他人员担任。人员的配备要考虑PDA的使用。
五、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对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镇政府决定成立嘉定新城(马陆镇)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镇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农业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统计办,负责农业普查的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 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农业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各村要建立相应的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普查办公室,普查办公室至少配备3名人员,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六、普查经费保障
农业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镇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七、普查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农业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严肃查处普查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顺利进行,保证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农业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二)严格质量控制。质量是普查的生命。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对普查试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普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阶段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要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用好农业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农业普查中涌现出的先进事例,引导农业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农业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农业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认真做好农普后续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积极配合开展普查资料开发。
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