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F4305000-2023-009 | 发布机构: | 马陆镇 |
生效日期: | 2024年01月05日 | 文 号: | 嘉马府发【2023】57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街镇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
嘉马府发【2023】57号关于马陆镇创建“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的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马陆镇诚信计量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诚信计量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的诚信计量环境,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创建实施办法》的规定及安排,确定如下活动方案。
一、创建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道德规范为基石,以法治调整为保障,以建设诚信计量体系为核心,以辖区为载体,马陆镇整合各方资源,通过“部门联动+条块结合”的方式,创建诚信计量示范街区。借此,来进一步提高辖区商户诚信自律意识,提升商业、服务业计量监管水平,营造良好计量诚信氛围,努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争取为百姓创建一个公平有序、放心消费的人居生活环境。
二、创建范围
本次创建工作的范围:裕民南路以西-双单路以北-胜辛路以东-洪德路以南(另加马陆镇内1个集贸市场、1个加油站)的区域内。上述区域内的集贸市场、商店(超市)、餐饮企业、医院、加油站、眼镜店以及小商户等为重点创建对象。
三、规范要求
(一)总体要求
1、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一是针对管理者,应建立定期对各经营者的计量器具进行抽查制度、计量器具报废更新制度、惩处非诚信计量制度、诚信档案制度等。二是针对经营者,应建立定期自检计量器具制度、进货计量验收制度、计量器具日常维护和保养制度、计量器具日常自校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制度等。
2、加强在用计量器具和计量单位的管理:经营者应配备与所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合法计量器具、建立器具台帐与周检计划表、计量器具严格执行周期检定,不使用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在辖区内,管理者要督促经营者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3、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区域内的集贸市场、加油站、餐饮企业、眼镜店、商店(超市)、医院100%参与创建活动,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承诺书向社会承诺诚信计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开展计量法律法规宣贯和培训工作:为提高辖区整体对计量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定期开展计量法律法规宣贯和《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普法宣贯活动。
5、建立经营单位诚信计量档案:依据经营单位诚信状况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发挥诚信计量导向作用,加大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计量违法行为多发的领域、行业、商户增加检查频次和处理力度。
6、做好创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社区宣传栏等各类媒体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计量科普知识和诚信计量工作,提高本次创建工作的知晓度和群众参与度。
7、公布创建工作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诚信计量申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处置各类计量申投诉。
8、建立群众计量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监督作用,聘请群众或者社会人士担任计量监督员,建立相应的群众计量监督员队伍。
(二)具体行业要求
集贸市场、加油加气站、餐饮企业、商店(超市)、医院、眼镜店和小商户等行业按照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考评细则参与创建。
四、组织架构
为确保马陆镇“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创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本次创建工作设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马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叶蓉任组长,马陆镇副镇长丁烨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在组长领导下,负责创建工作规划、方案审定、重大问题的协调与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马陆镇产业发展中心,由产业发展中心和嘉定新城市场监督管理所紧密协作,充分发挥社会各方的作用,建立各方共同推动的协同工作机制,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对创建工作的各项决策和决定,组织创建工作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协调相关科室开展工作。
五、职责分工
马陆镇各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共同要求和各自职能,积极推进市诚信计量示范街区创建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共同要求
1、积极沟通与合作:各部门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主管观能动性,积极与区镇各职能部门、行业和社会组织,进行协调与沟通,充分发挥各方的作用和优势,努力推进创建工作顺利圆满完成。
2、及时筹备与整改:各部门要齐心协力,做好创建工作的筹备,落实指导与检查等工作,认真督促和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3、妥善指导与组织:各部门要认真指导、组织区域内的集贸市场、加油加气站、餐饮企业、商店(超市)、医院、眼镜店和小商户等经营单位参与创建。
4、做好发动与公开:组织、指导区域内的集贸市场、加油加气站、餐饮企业、商店(超市)、医院、眼镜店和小商户等经营单位参与创建。做好经营者参与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工作,要求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承诺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加强沟通与联系: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联系,主动沟通协调,保持信息通畅汇流,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部署阶段工作。
(二)宣传科
1、充分利用公众号、视频号、报纸等各类媒体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计量科普知识和诚信计量工作,提高计量诚信创建工作的知晓度和群众参与度。
2、组织协调新闻宣传报道,挖掘创建过程中出现的工作亮点和典型事例。
(三)产业发展中心
1、制定、公开相关文件: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推进办公室成员名单、阶段性推进目标和工作落实情况等。
2、牵头本次创建工作,负责会务、考核等工作的落实,协调各部门开展创建工作,做好相关创建保障工作。
(四)食药安办
对接辖区餐饮企业,按照创建工作要求和考核细则(请参照附件9),配合市场所指导餐饮企业做好相关创建工作。
(五)卫健办
对接辖区医院,按照创建工作要求和考核细则(请参照附件9),指导医院做好相关创建工作。
(六)嘉定新城市场监督管理所
1、开展普法宣贯和培训:对参与创建活动的经营者开展计量法律法规和《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等的宣贯和培训工作,提高其计量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
2、推动参与创建活动:推动参与创建活动的经营者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对于其中一些经营规模小、计量基础薄弱的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其制定最基本的计量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做到有效落实。
3、借助分类分级信用监管模式:依据经营者诚信状况实施分类监督,发挥诚信计量导向作用。加强计量监督检查力度,对各类计量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违法计量多发、诚信意识差的经营者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处理力度,及时予以曝光,增加其失信成本,发挥警示作用。
4、做好排摸查处工作:对行业分布、数量情况等进行调查排摸,对重点参加创建的行业和单位建立基本档案,并且做好归档。
5、严厉打击计量违法行为:对辖区内发现的各类计量诚信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整治,对屡次违法主体进行约谈。
(七)各社区
1、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监督作用,建立群众计量监督队伍,聘请群众或社会人士担任计量协管员、计量监督员等。
2、做好创建工作中的社区宣传动员工作,要求在创建范围内的社区对创建工作知晓度为100%。
3、创建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工作。对社区周边的小商户在前期创建后形成的创建成果,进行维护,如发现有商户《计量管理制度》、《诚信计量承诺书》等遗失掉落的情况,第一时间督促整改,整理上报。
注:具体创建要求细则,请见附件1-8。
六、创建工作计划
本次创建工作时间为: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分调查摸底、动员培训、具体创建、自查自纠和检查验收五个阶段,各阶段具体推进时间和工作安排,如下: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3年7月-8月
为了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由马陆镇产业发展中心总牵头,各职能部门对区域内所有业态的分布情况、存在数量和出现问题等进行调查排摸,嘉定新城市场监督管理所针对不同业态和区域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模式,做到精细化管理,对不同业态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最终达到诚信创建的规范要求和预期目标。
(二)动员培训阶段:2023年9月
1、召开动员会议: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召开各相关单位的动员大会。统一思想认识,强调创建意义,明确创建要求。
2、开展计量培训:对参与创建的各单位负责人和计量管理人员进行计量基础知识、计量法律法规和《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集中培训,使相关人员进一步提高计量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创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做到知法懂法,并主动参与诚信创建。
(三)具体创建阶段:2023年9月—2024年4月
1、扩大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社区宣传栏等各类媒体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计量科普知识和诚信计量工作,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吸引更多群众积极参与监督,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诚信计量的良好氛围。
2、强化监管:按照创建工作的要求,由嘉定区计量质量检测所积极配合,做好参建单位在用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确保参建单位在用计量器具100%的受检率和100%的合格率;推进小组定期组织服务小分队,到参建各服务点开展计量宣传和免费咨询服务活动;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诚信计量工作的长效开展。
3、立足自身:各参建单位积极行动,按照创建要求,主动做好创建各项准备工作,积极投入创建。建立健全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对在用计量器具登记入帐,加强管理;在商品计量管理中,保证遵纪守法、诚信经营;针对投诉,借助红盾维权联络点等相关平台,认真做好协调处理,妥善解决。
(四)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5月
由各参建单位按照“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相关行业验收评分表的要求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1、领导小组各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各自主管或联系的行业创建单位,开展进一步组织、宣传、发动工作,开展主管行业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
2、各参建单位紧紧围绕计量诚信创建的目标对照各行业创建标准进行自查,采取有效措施,在硬件和软件两方面提高诚信计量建设水平,逐步实现各行业创建标准的要求。
(五)检查验收阶段:2024年5月—2024年6月
1、开展核查验收工作:在各参建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由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核查小组,必要时聘请专家对参建单位共同进行现场核查。通过后,由马陆镇人民政府向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并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考核验收工作组进行考核验收。通过考核验收后,将由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向马陆镇颁发“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证书并授牌。
2、召开诚信计量创建总结大会:表彰在创建过程中涌现出的特色单位、创新做法和优秀个人事迹,通过交流经验、总结表彰的方式,树立优秀典型,为接下来的计量诚信工作开展积累经验。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1:
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创建工作
各部门创建职责细化分工
序号 | 工作内容 | 分值 | 评分方法 | 责任部门 |
1 |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推进小组,完善相关工作网络 | 5分 | 核查相关文件,未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推进小组,扣5分 | 产业发展中心 |
2 | 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并能按时间节点有效落实 | 10分 | 没有实施方案,扣10分;有实施方案,没有阶段性的目标和进度要求,扣2分;有阶段目标和进度要求,但未能按时间节点有效落实,扣2分 | 产业发展中心为主,各成员单位协同 |
3 | 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各单位、各部门的责任 | 5分 | 未明确各单位、各部门职责,扣5分 | 产业发展中心 |
4 | 组织、指导区域内的集贸市场、加油站、餐饮店、商店(超市)、医院和眼镜店等经营单位参与创建活动 | 10分 | 集贸市场、加油站、医院、大型连锁超市卖场、品牌连锁餐饮企业门店、品牌连锁眼镜店门店参建率应为100%;中心城区创建示范社区的,小商户的参建率应大于参建单位总数的30%。郊区创建示范社区的,参建单位应覆盖至每个居委会。查看参建单位一览表并进行现场核查,集贸市场、加油站、医院、大型超市、品牌连锁餐饮有1家未参建,扣3分;小商户未达参建率的,扣3分;未覆盖到每个社区的,扣3分。 | 市场所、产业发展中心、食药安办、卫健办、各社区 |
5 | 推动参建单位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活动,要求参建单位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承诺书向社会承诺诚信计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5分 | 现场随机抽查,参建单位未公开诚信计量承诺的,有1家扣1分 | 市场所、各社区 |
6 | 组织参建单位开展计量法律法规和《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等宣贯和培训 | 5分 |
未开展培训或无培训记录的,扣5分;培训未覆盖全部领域的,扣2分
| 市场所 |
7 | 在社(街)区进行诚信计量的宣传工作,提高诚信计量知晓度。 | 8分 | 通过翻阅记录及现场查看,未在社(街)区内进行诚信计量宣传的,扣5分,随机抽查3个社区居委会,不了解诚信计量创建工作的,有一个扣1分。 | 宣传科、各社区 |
8 | 建立诚信计量群众监督员队伍 | 5分 | 查看聘任文件、监督员名单或培训记录,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 | 各社区 |
9 | 向社会公布创建工作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诚信计量申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计量申投诉 | 7分 | 未公布创建工作投诉举报电话的,扣2分;查看投诉处理记录,有计量投诉未及时有效处理的,有1起扣1分 | 市场所 |
10 | 建立参建单位诚信计量档案,依据经营者诚信状况实施分类监督,发挥诚信计量导向作用 | 5分 | 未建立参建单位诚信计量档案的,扣5分;档案不健全的,扣2分 | 市场所 |
11 | 依据经营者诚信状况实施分类监督,对各类计量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 5分 | 查看检查记录,未实施分类监督的,扣5分;有违法行为但未依法查处的,有1起扣1分 | 市场所 |
12 | 在申请验收前,组织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 10分 | 查看参建单位自查记录,未组织参建单位开展自查的或自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有1家扣1分 | 市场所为主,各成员单位协同 |
13 | 在申请验收前,对创建活动的组织工作进行自查 | 10分 | 查看创建活动组织者自查记录,未开展自查的,扣10分;自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扣5分 | 产业发展中心为主,各成员单位协同 |
14 | 在申请验收前,组织专家对参建单位进行核查 | 10分 | 查看核查记录,未开展核查的,扣10分;核查发现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有1家扣1分 | 产业发展中心 |
附件2:
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餐饮企业
创建细化要求
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分值 | 考评标准 |
1、计量管理 (15分) | 1.1 | 负责人应了解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 5分 | 无专人负责,扣5分; 不熟悉,扣3分; 基本了解扣2分 |
1.2 | 有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且经过培训 | 5分 | 无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扣5分;未经过培训,扣2分 | |
1.3 | 有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并做到有效贯彻实施 | 5分 | 无计量管理制度的,扣5分;制度不健全的,扣2分;无实施记录或未有效实施的,扣2分 | |
2、计量器具配备 (15分) | *2.1 | 配备合法的计量器具 | 10分 | 计量器具铭牌上的信息与取得型式批准信息相一致,不符合规定的,有1台扣2分(注4) |
2.2 | 计量器具配备准确度和称量范围符合要求 | 5分 | 不符合要求的,有1台扣1分 | |
3、计量器具管理 (30分) | 3.1 | 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台账,并做到账、物一致 | 5分 | 无台账,扣5分;台账不完善的,扣1分 |
*3.2 | 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10分 | 使用的计量器具有1台未检定、超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扣1分 | |
*3.3 | 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 10分 | 发现1台作弊秤,扣1分 | |
3.4 | 计量器具强检合格标志完好 | 5分 | 没有强检合格标志的,有1台扣1分 | |
4、商品量管理 (20分) | 4.1 | 零售称重时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并符合要求 | 10分 | 1、未明示的,扣2分; 2、现场抽查零售商品5件,有一件计量不准的,扣1分 |
4.2 | 销售的定量包装、预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及净含量允差应符合规定 | 5分 | 现场抽查定量包装或预包装商品5件,有一件计量不准的,扣1分 | |
4.3 | 文件、统计报表及活动公告、明码标价和商品结算等以法定计量单位如实标注 | 5分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发现1处扣1分 | |
5、诚信体系 (20分) | 5.1 | 在醒目位置公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 | 10分 | 未公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扣10分;未在醒目位置处公示的,扣2分 |
5.2 |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 5分 | 未设立投诉受理部门或公布投诉电话、投诉意见箱的, 扣5分 | |
5.3 | 及时、公正处理计量投诉 | 5分 | 有计量投诉无投诉处理记录的,扣1分;有计量投诉未及时公正处理的,有1起扣2分 | |
6、加分项目 (10分) | 6.1 | 热菜标明主要生料的净含量,冷菜标明主要熟料的净含量,酒类、饮料标明每份的净含量 | 10分 | 符合要求的,加10分 |
附件3:
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集贸市场
创建细化要求
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分值 | 评分方法 |
1、计量管理 (15分) | 1.1 | 负责人应了解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 5分 | 无专人负责,扣5分; 不熟悉,扣3分; 基本了解扣2分 |
1.2 | 有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且经过培训 | 5分 | 无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扣5分;未经过培训,扣2分 | |
1.3 | 有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并做到有效贯彻实施 | 5分 | 无计量管理制度的,扣5分;制度不健全的,扣2分;无实施记录或未有效实施的,扣1分 | |
2、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 (50分) | *2.1 | 配备合法的计量器具 | 5分 | 计量器具铭牌上的信息与取得型式批准信息相一致,不符合规定的,有1台扣2分(注4) |
2.2 | 计量器具配备准确度和称量范围符合要求 | 5分 | 不符合要求的,有1台扣1分 | |
*2.3 | 设立公平秤,且公平秤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复秤记录 | 5分 | 没有设立公平秤扣5分;公平秤无专人负责管理的,扣2分;无复秤记录,扣2分;记录不规范的,扣1分;公平秤标志不醒目,扣1分 | |
*2.4 | 菜市场计量器具实行“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管理 | 4分 | 未统一配置,扣4分;虽统一配置,但电子秤产权归摊贩的,扣2分;使用非市场统一配置的电子秤,有1台扣1分 | |
2.5 | 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台账,并做到账、物一致 | 4分 | 无台账,扣4分;台账不完善的,扣1分 | |
*2.6 | 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做到强检合格标志完好 | 10分 | 使用的计量器具有1台未检定、超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扣1分;无强检标志或标志不完好的,有1台扣0.5分 | |
*2.7 | 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 10分 | 发现1台作弊秤,扣2分 | |
2.8 | 市场应配备一定量值的砝码,专人负责,定期对在用的计量器具进行自校,做好记录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5分 | 未配备砝码进行自校,扣5分; 无自校记录,扣2分;发现问题 无处理措施或处理措施不当的,扣1分 | |
2.9 | 市场应设立自助式公平秤便民装置 | 2分 | 未设置的扣2分 | |
3、商品量及法定计量单位管理 (15分) | 3.1 | 定量包装商品或预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及净含量允差应符合规定 | 5分 | 现场抽查定量包装商品或预包装商品5件,有一件计量不准的,扣1分 |
3.2 | 零售称重时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并符合要求 | 5分 | 1、 未明示的,扣2分 2、 现场抽查零售商品5件,有一件计量不准的,扣1分 | |
3.3 | 文件、统计报表及活动公告、明码标价和商品结算等以法定计量单位如实标注 | 5分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发现1处扣0.5分 | |
4、诚信体系 (20分) | 4.1 | 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 | 5分 | 未公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扣5分;未在醒目位置处公示的,扣1分 |
4.2 |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公正处理计量投诉 | 5分 | 未设立投诉受理部门或公布投诉电话、投诉意见箱的, 扣2分;有计量投诉无投诉处理记录的,扣1分;有计量投诉未及时公正处理的,有1起扣2分 | |
4.3 | 先行赔付制度的实行 | 10分 | 查记录,未实行的,扣10分 | |
5、加分项目 (5分) | 5.1 | 活水产摊位实行“超市化”管理或建立和落实不诚信摊位黑名单定期公示制度 | 3分 | 实行超市化管理或建立制度,加3分 |
5.2 | 对电子秤实行统一轮换管理 | 2分 | 实行统一轮换管理,加2分 |
附件4:
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加油站
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分值 | 评分方法 |
1、计量管理 (15分) | 1.1 | 负责人应了解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 5分 | 无专人负责,扣5分; 不熟悉计量法律法规,扣3分; 基本了解扣2分 |
1.2 | 有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且经过培训 | 5分 | 无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扣5分;未经过培训,扣2分 | |
1.3 | 有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并做到有效贯彻实施 | 5分 | 无计量管理制度的,扣5分;制度不健全的,扣2分;无实施记录或未有效实施的,扣1分。 | |
2、计量器具配备 (10分) | *2.1 | 配备合法的计量器具 | 10分 | 查验加油机铭牌上的信息与取得型式批准信息相一致,不符合规定的,有1台扣2分(注3) |
3、计量器具管理 (45分) | 3.1 | 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台账,并做到账、物一致 | 5分 | 无台账,扣5分;账物不对应,有1件扣1分 |
*3.2 | 不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超过强制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5分 | 使用的计量器具有1台未强制检定、超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扣2分 | |
3.3 | 自校使用的标准量筒及其他非强检计量器具应经检定或校准 | 5分 | 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有1台未检定(校准)、超规定检定或校准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扣2分 | |
3.4 | 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强检合格标志完好 | 5分 | 没有强检合格标志的,有1件扣1分 | |
3.5 | 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5分 | 加油机安装后未检定即使用的,发现1起扣2分 | |
3.6 | 维修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5分 | 加油机维修无维修记录的,扣1分;维修单位不具有合法资质的,扣3分;加油机维修后未检定直接使用的,发现1起扣3分 | |
*3.7 | 不得破坏加油机的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 15分 | 不符合要求的,扣15分 | |
4、商品量管理 (15分) | 4.1 | 进行成品油零售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 | 5分 |
未明示的,扣5分
|
4.2 | 配备标准量桶,对加油机定期进行自校,做好自校记录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5分 | 未配备量桶进行自校,扣3分; 无自校记录,扣2分; 无处理措施或处理措施不当的,扣1分 | |
4.3 | 文件、统计报表及活动公告、明码标价和商品结算等以法定计量单位如实标注 | 5分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发现1处扣1分 | |
5、诚信体系 (15分) | 5.1 | 在加油站醒目位置公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 | 5分 | 未公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扣5分;未在醒目位置处公示的,扣2分 |
5.2 |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 5分 | 未设立投诉受理部门或公布投诉电话、投诉意见箱的, 扣5分 | |
5.3 | 及时、公正处理计量投诉 | 5分 | 有计量投诉无投诉处理记录的,扣2分;有计量投诉未及时公正处理的,有1起扣3分 |
附件5:
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商店(超市)
创建细化要求
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分值 | 评分方法 |
1、计量管理 (15分) | 1.1 | 负责人应了解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 5分 | 无专人负责,扣5分; 不熟悉,扣3分; 基本了解扣2分 |
1.2 | 有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且经过培训 | 5分 | 无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扣5分;未经过培训,扣2分 | |
1.3 | 有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并做到有效贯彻实施 | 5分 | 无计量管理制度的,扣5分;制度不健全的,扣2分;无实施记录或未有效实施的,扣1分。 | |
2、计量器具配备 (15分) | *2.1 | 配备合法的计量器具 | 10分 | 计量器具铭牌上的信息与取得型式批准信息相一致,不符合规定的,有1台扣2分(注4) |
2.2 | 计量器具配备准确度和称量范围符合要求 | 5分 | 不符合要求的,有1台扣1分 | |
3、计量器具管理 (25分) | 3.1 | 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台账,并做到账、物一致 | 5分 | 无台账,扣5分; 台账不完善的,扣2分 |
*3.2 | 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做到强检合格标志完好 | 10分 | 使用的计量器具有1台未检定、超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扣1分;无强检标志或强检标志不完好的,有1台扣0.5分 | |
*3.3 | 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 10分 | 发现1台作弊秤,扣2分 | |
4、商品量及法定计量单位管理 (30分) | 4.1 | 零售称重时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并符合要求. | 10分 | 1、 未明示的,扣2分; 2、 现场抽查零售商品5件,有一件计量不准的,扣2分 3、 发现未去皮的,有一台秤未去皮的,扣2分 |
4.2 | 定量包装商品或预包装净含量标注及净含量允差应符合规定 | 10分 | 现场抽查定量包装或预包装商品5件,有一件计量不准的,扣2分 | |
4.3 | 文件、统计报表及活动公告、明码标价和商品结算等以法定计量单位如实标注 | 10分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发现1处扣1分 | |
5、诚信体系 (15分) | 5.1 | 在醒目位置公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 | 5分 | 未公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扣5分;未在醒目位置处公示的,扣2分 |
5.2 |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 5分 | 未设立投诉受理部门或公布投诉电话、投诉意见箱的, 扣5分 | |
5.3 | 及时、公正处理计量投诉 | 5分 | 无投诉处理记录的,扣1分;有计量投诉未及时公正处理的,有1起扣2分 | |
6、加分项目 (10分) | 6.1 | 自身设有净含量检验机构或定期委托有净含量检验资质的技术机构开展商品净含量检验的 | 10分 | 符合要求的,加10分 |
附件6:
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小商户
创建细化要求
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分值 | 评分方法 |
1、计量管理要求 (10分) | 1.1 | 相关人员应了解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 10分 | 不熟悉扣5分;基本了解扣4分 |
2、计量器具配备 (20分) | *2.1 | 配备合法的计量器具 | 10分 | 计量器具铭牌上的信息与取得型式批准信息相一致,不符合规定的,有1台扣2分(注4) |
2.2 | 计量器具配备准确度和称量范围符合要求 | 10分 | 不符合要求的,有1台扣2分 | |
3、计量器具管理 (30分) | *3.1 | 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做到强检合格标志完好 | 20分 | 使用的计量器具有1台未检定、超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扣5分;无强检标志或标志不完好的,有1台扣2分 |
*3.2 | 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 10分 | 发现1台作弊计量器具,扣2分 | |
4、商品量的管理 (30分) | 4.1 | 零售称重时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并符合要求. | 20分 | 未明示的,扣5分;现场抽查零售商品或自包装商品共5件,有一件计量不准的,扣2分;发现一件未去皮,扣1分 |
4.2 | 文件、统计报表及活动公告、明码标价和商品结算等以法定计量单位如实标注 | 10分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发现1处扣1分 | |
5、诚信体系 (10分) | 5.1 | 在醒目位置公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 | 10分 | 未公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扣10分;未在醒目位置处公示的,扣4分 |
附件7:
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眼镜店
创建细化要求
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分值 | 评分方法 |
1、计量管理要求 (15分) | 1.1 | 负责人应了解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 5分 | 无专人负责扣5分; 不熟悉扣2分; 基本了解扣1分 |
1.2 | 有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且经过培训 | 5分 | 无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扣5分;未经培训,扣2分 | |
1.3 | 有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并做到有效贯彻实施 | 5分 | 无计量管理制度的,扣5分;制度不健全的,扣2分;无实施记录或未有效实施的,扣1分 | |
2、计量器具配备 (15分) | *2.1 | 配备合法的计量器具 | 10分 | 计量器具铭牌上的信息与取得型式批准信息相一致,不符合规定的,有1台扣2分(注4) |
2.2 | 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 | 5分 | 具体要求见《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少一种扣1分 | |
3、计量器具管理 (35分) | 3.1 | 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台帐,并保证帐、物一致 | 5分 | 无台账,扣5分;账物不对应,有1件扣1分 |
*3.2 | 强检计量器具周期检定且强检合格标志完好;非强检的计量器具也应定期检定 | 15分 | 在用计量器具有1台未检定、超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扣5分;无强检合格标志或标志不完好的,有1台扣2分 | |
3.3 | 非强检的计量器具应经检定或校准 | 5分 | 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有1台未检定(校准)、超规定检定或校准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扣1分 | |
3.4 | 有专人负责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清洁工作 | 5分 | 无专人负责,扣1分;无维保记录,扣1分 | |
3.5 | 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 5分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发现1处扣0.5分,发现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有1台扣1分 | |
4、眼镜产品计量的管理 (15分) | *4.1 | 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验光和加工人员,保证眼镜验光和制配精度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 5分 | 查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有1人不符合要求扣2分 |
4.2 | 明确规定验光、配镜操作规范,责任到人 | 5分 | 无操作规范,扣5分;操作规范未有效执行的,扣2分 | |
4.3 | 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并有效贯彻落实 | 5分 | 未制定制度,扣3分;制度未有效落实,扣2分 | |
5、诚信体系 (20分) | 5.1 | 在眼镜店醒目位置公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 | 10分 | 未公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扣10分;未在醒目位置处公示的,扣2分 |
5.2 |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 5分 | 未设立投诉受理部门或公布投诉电话、投诉意见箱的, 扣5分 | |
5.3 | 及时、公正处理计量投诉 | 5分 | 有计量投诉无投诉处理记录的,扣1分;有计量投诉未及时公正处理的,有1起扣2分 |
附件8:
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医院
创建细化要求
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分值 | 评分方法 |
1、 计量管理 (15分) | 1.1 | 有计量分管院长且了解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 2分 | 无专人负责扣2分;不熟悉扣1.5分;基本了解扣1分 |
1.2 | 有计量管理职能部门 | 3分 | 无计量管理职能部门,扣3分 | |
1.3 | 有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且经过培训 | 5分 | 无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扣5分;未经过培训,扣2分 | |
1.4 | 有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并做到有效贯彻实施 | 5分 | 无计量管理制度的,扣5分;制度不健全的,扣2分;无实施记录或未有效实施的,扣1分 | |
2、计量器具配备 (10分) | *2.1 |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国产计量器具,应取得型式批准,有产品合格印、证 | 5分 | 计量器具铭牌上的信息与取得型式批准信息相一致,不符合规定的,有1台扣2分(注4) |
*2.2 |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进口计量器具应有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 5分 | 查验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有1件扣2分 | |
3、计量器具管理 (50分) | 3.1 | 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台账,并做到账、物一致 | 5分 | 无台账,扣5分;台账不完善的,扣1分 |
3.2 |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定期校准)计划 | 5分 | 无计划扣5分;有计划但未有效落实,扣1分 | |
*3.3 | 在用强检计量器具依法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且检定合格在有效期内 | 10分 | 使用的强检计量器具有1台未检定、超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扣0.5分 | |
3.4 | 在用非强检计量器具送有资质(能力)开展检定(校准)的技术机构定期检定(校准)或依法自行检定(校准) | 10分 | 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有1台未定期校准、超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扣0.5分 | |
3.5 | 计量器具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 | 5分 | 有1人不符合扣1分 | |
3.6 | 强检计量器具失准修理后,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 5分 | 检查维修记录,维修单位不具有合法资质的,扣2分; 维修后未检定直接使用的,有1台扣0.5分 | |
3.7 | 在用计量器具应有齐全的检定(校准)印、证和状态标识 | 5分 | 检查强检合格标志等标识,有1台不符合要求,扣0.5分 | |
3.8 | 计量器具的停用、限用、报废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并严格区分,有醒目标志 | 5分 | 有1台不符合要求,扣0.5分 | |
4、医疗计量数据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和计量器具隐患的处理 (10分) | 4.1 | 各种文件资料、统计报表、病历处方、票证票据、计量数据等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5分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发现1处扣0.5分 |
*4.2 | 应随时掌握计量器具的性能状况,发现故障或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处理,以避免计量事故的发生 | 5分 | 发现计量器具故障,未及时处理酿成事故的,扣5分 | |
5、诚信体系 (15分) | 5.1 | 在医院醒目位置公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 | 5分 | 未公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扣5分;未在醒目位置处公示的,扣1分 |
5.2 |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 5分 | 未设立投诉受理部门或公布投诉电话、投诉意见箱的, 扣5分 | |
5.3 | 及时、公正处理计量投诉 | 5分 | 有计量投诉无投诉处理记录的,扣1分;有计量投诉未及时公正处理的,有1起扣2分 | |
6、加分项目 (10分) | 6.1 | 对计量管理的符合性和适应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 | 5分 | 定期或不定期对计量管理开展内审,加5分 |
6.2 | 将计量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计量管理工作与奖惩挂钩的办法 | 5分 | 将计量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计量管理工作与奖惩挂钩的办法的,加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