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F4309000-2018-05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8年09月03日 文 号: 新城管委(马府)〔2018〕121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街镇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

新城管委(马府)〔2018〕121号

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新城(马陆镇)小额零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3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村、社区、马东园区、直属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经嘉定新城管委会(马陆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嘉定新城(马陆镇)小额零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日

 

嘉定新城(马陆镇)小额零星建设工程项目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小额零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规范有序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根据建设工程领域廉洁建设“六同”工作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工作原则,进一步规范小额零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源头上推动小额零星建设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到位、项目合规、干部廉洁,确保质量更优、效率更高、资金更省。

二、适用范围

小额零星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投资在3万元(含)以上不满30万元的土建、市政、装饰、绿化、市政配套和安装等项目。凡属镇级政府投资、村级以上(含村级)集体投资的项目均属管理范围。

三、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1、镇审计办:负责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内部审计。

2、镇财政所:负责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3、镇城建办:负责工程项目监督指导,会同镇纪委、镇审计办等部门实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建立施工企业负面清单,指导各单位实施项目。

4、镇纪委:负责告知实施单位党组织的廉洁责任;负责实施单位廉洁承诺书、廉洁合同备案工作;对工程项目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问责。

5、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党组织(以下简称“实施单位”):负责加强项目实施的合规性管理,对项目的廉洁性负责;在与工程项目承建方(以下简称“承建方”)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洁合同,明确项目承建过程中的负面清单以及违反廉洁合同的违约责任;开展经常性检查,对承建方履行廉洁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完成时,要求承建方对廉洁合同履行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四、操作流程

1、项目讨论:工程项目需经实施单位两委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并做相关会议纪要。

2、项目比价:工程项目需向3家(含)以上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询价比价,经实施单位两委班子会议讨论后确定最合理报价单位为意向承建方。实施单位需对意向承建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诚信手册等资质材料进行审查,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存档备查。

3、项目预审、申报:实施单位需将意向承建方的报价送至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预审,出具预审报告。实施单位告知意向承建方廉洁性要求,在此基础上,根据镇“三重一大”文件要求进行申报备案,申报过程中需附上拟签订的施工合同样本。实施单位进行责任承诺,并将廉洁承诺书送交镇纪委备案。

4、合同签订:实施单位与承建方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协议的同时,签订廉洁合同,明确项目承建过程中违反廉洁合同的违约责任,并将廉洁合同送交镇纪委备案。

5、项目实施:实施单位需安排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实施单位要开展经常性检查,对承建方履行廉洁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实施单位、承建方及其他相关单位(部门)进行综合验收交接。承建方对廉洁合同履行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7、项目结算:承建方按照施工合同和已完成工程量向实施单位提交结算清单。

8、工程审价:工程项目需在区审计局确定的审价单位目录中选取有资质的第三方,并委托其对工程项目进行审价,审价报告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9、资金管理:工程项目付款的方式和期限等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审价结束前实施单位应保留30%的工程款。

10、档案管理:实施单位需对会议记录(纪要)、比价材料、预审材料、“三重一大”材料、实施单位廉洁承诺书、承建方资质材料、合同文本、廉洁合同、承建方书面承诺、项目结算、审价报告、支付凭证等进行归档。

11、公开公示:实施单位需根据相关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五、其他

1、全镇各村、社区、马东园区、直属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的操作规程和资金使用制度。

2、本实施办法如遇上级出台新的文件规定,按新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